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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3-03
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组建文化产业服务机构推优资源库的通知
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关于组建文化产业服务机构推优资源库的通知 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天津版权交易中心)作为省级国有文化产权交易机构、版权交易平台,为进一步规范文化类产权、资产交易,促进版权、知识产权转化与保护,做好文化产业供给侧改革新篇章,形成推优、提质、高效、聚合的文化产业服务体系,为不同项目、不同需求,推荐有竞争力、有专业性、有服务经验的优秀团队,现面向全国征集文化产业服务机构,加入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资源库。 一、征集机构范围: 1.从事会计、税务、审计服务的机构; 2.从事文化产业和信用评价相关服务的评估机构; 3.从事检验、认证和鉴定等服务的机构; 4.从事法律、招投标、资产交易拍卖等服务的代理机构; 5.从事投资咨询、信息咨询、立项、技术服务等服务机构; 6.从事会展、活动策划等其他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服务机构。 二、服务机构相关要求 1.依法成立,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依法取得委托事项所需的资质;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4.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希望文化产业形成有序、规范的发展态势,有能力并愿意为此提供简单的免费咨询及服务。 三、服务机构申请材料 1.入库申请及承诺; 2.公司简介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项资质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上述提供的资料需加盖公章。 四、机构退出 已加入资源库的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一经发现可清退出资源库。 1.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禁入或处罚中的机构; 2.两次未按照委托单位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业务要求; 3.所代理事项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项。 五、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内容: 文企咨询服务推送、企业需求意向推送、文企项目资源对接、文企专项服务对接、参与文化产业相关活动、文化产业相关交流合作。 我们诚挚地邀请您加入文化产业服务平台,本着开放、共融、规范、发展的初心,见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一次又一次伟大飞跃,与所有关注、参与其中的企业、机构,一起发现新的契机,获得新的回报!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13502108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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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25-05
第六届中国数字艺术产业论坛在上海盛大召开
近日,备受瞩目的第六届中国数字艺术产业论坛上海市盛大召开。本次论坛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由中国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主办,中城乐(北京)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办,崇古文旅(北京)文化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观古出新实业有限公司联合承办,以及东方古全(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协办。 论坛邀请行业主管部门、权威机构、优秀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等,通过主题演讲、圆桌讨论、专家座谈等形式,进行行业趋势展望、产业政策解析、理论探索研究、创作经验交流、成功案例分享。 论坛上,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金雷,中国动漫集团副总经理孙浩分别进行了致辞。 金雷表示,上海是中国动漫的摇篮,如今数字技术正在为这座动漫之城注入全新的动能。上海正以“科学+文化”双螺旋基因加速迈向全球数字艺术创新策源地。上海高度重视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期待各位专家学者企业家能够指导与加持,助力将上海打造成全球数字艺术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标杆城市。 孙浩表示,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顺应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发展趋势,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改造提升传统业态。数字艺术的未来是科技之真、人文之善与艺术之美的完美统一,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与时代脉搏同情共振,引领产业发展潮流,具有海派文化、江南文化、红色文化的特色,汇聚了全球顶尖科技资源,文化积淀丰厚,资本市场活跃,为数字艺术产业提供了一方沃土。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原司长孙若风,敦煌研究院二级研究员、中国摄影家协会副主席吴健,清华大学文化创意发展研究院副秘书长李昶,北京邮电大学交互技术与体验系统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陈洪,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徐敏分别进行了主题演讲。 论坛圆桌对话环节紧密围绕“数智时代·艺创未来——数字艺术产业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主题,知名专家学者对“数字艺术产业如何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数字艺术如何平衡艺术性和商业性、数字艺术如何促进文遗的保护与理解欣赏、文数字艺术IP的跨界融合如何推动产业链升级”等议题展开讨论。 论坛还进行了数字艺术产业投融汇(联盟)筹备工作启动仪式,以及多家企业的签约仪式。 主论坛大会聚焦于数字艺术产业与艺术融合、文化两创、以及数字艺术的新视界观察等关键议题,邀请了来自中国摄影家协会、清华大学文化创意发展研究院、北京邮电大学交互技术与体验系统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等多位行业专家和学者进行主题演讲。他们的精彩分享不仅为与会者提供了宝贵的行业洞察,也为数字艺术产业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同时,两个分论坛分别围绕“灵境·蜕变——‘数智’驱动创造艺术无限可能”和“共融·跨界——数字艺术多元融合发展的内生动力”两大主题展开深入探讨。与会者在分论坛上积极发言,分享经验,碰撞思想,共同为数字艺术产业的创新发展贡献智慧。 本次论坛吸引了近150家优秀企业代表参会,其中包括哔哩哔哩、新浪动漫、腾讯视频、万达文旅、君看文化等知名企业。这些企业的积极参与不仅彰显了数字艺术产业的蓬勃生机,也为论坛的成功举办增添了浓厚的色彩。此外,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等高校也派出了学者和学生代表参会,他们带来了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创意作品,为论坛注入了活力和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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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25-04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主题活动开启
4月18日,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主题活动启动仪式暨京津冀版权协同发展论坛在京举行。活动由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北京市委宣传部(市版权局)、天津市委宣传部(市版权局)、河北省委宣传部(省版权局)联合举办,以“新质生产力驱动下的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数字时代版权保护与产业创新路径。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王志成在致辞中表示,近年来,国家版权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版权法律制度建设,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等专项行动,营造了保护版权、激励创新的良好环境。同时,不断完善著作权登记体系和全国版权展会交易服务体系,促进版权价值转化,有效提升了版权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各省(区、市)特别是京津冀三地应依托现有工作机制,深化协同合作,不断推动版权工作迈上新台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主任刘华说,中国创意产业近年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涌现出了一系列现象级事件,知识产权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核心驱动力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提供更加紧密、及时和优质的服务,助力中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助力京津冀地区的协同发展和各个城市的创新城市建设。 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宣传部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将持续聚焦版权保护和发展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深化协同合作,不断提升版权保护效能和服务效能,构建版权人才发展高地。 论坛期间,国家版权局发布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海报和视频彩铃专区;中国版权协会发布“2024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并成立微短剧工作委员会维权中心;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发布推动构建数字音乐版权良好生态行动计划;京津冀三地高院发布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北京市出版版权协会联合重点影视平台企业发布成立“网络影视反盗版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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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25-04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加快建设文化强国
4月16日出版的第8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加快建设文化强国》。 文章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把文化建设摆在治国理政突出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形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思想,推动文化建设在正本清源、守正创新中取得历史性成就,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文章指出,建设文化强国,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事关中华民族复兴大业,事关提升国际竞争力。我们要锚定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坚持马克思主义这一根本指导思想,植根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潮流,不断发展具有强大思想引领力、精神凝聚力、价值感召力、国际影响力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不断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筑牢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文化根基。2023年6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出席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新华社记者鞠鹏/摄 文章从5个方面对加快建设文化强国作出部署。第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把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党管互联网原则落实到位,提升信息化条件下文化领域治理能力,在思想上、精神上、文化上筑牢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思想,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紧紧围绕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不断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发展壮大主流价值、主流舆论、主流文化。 第二,着力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文化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创造。要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把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作为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生产经营机制。改进文艺创作生产服务、引导、组织工作机制,孕育催生一批深入人心的时代经典。积极营造良好文化生态,推动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持续迸发。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实现文化建设数字化赋能、信息化转型。 第三,始终坚持文化建设着眼于人、落脚于人。文化强国之“强”最终要体现在人民的思想境界、精神状态、文化修养上。要提升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能力,增强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幸福感。重视发挥文化养心志、育情操的作用,涵养全民族昂扬奋发的精神气质。把育人才、建队伍作为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锐意创新的高水平文化人才队伍。2025年3月19日至2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云南考察。这是19日下午,习近平在丽江古城考察时,与当地居民亲切交流。 新华社记者燕雁/摄 第四,在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赓续中华文脉。高扬中华民族的文化主体性,把历经沧桑留下的中华文明瑰宝呵护好、弘扬好、发展好,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责任和神圣使命。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涵,用马克思主义激活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因子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秉持敬畏历史、热爱文化之心,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原则,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健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制机制。2025年3月17日至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贵州考察。这是17日下午,习近平在黔东南州黎平县肇兴侗寨侗族文化展示中心考察。 新华社记者谢环驰/摄 第五,不断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家文化影响力竞争也日趋激烈。作为负责任大国,我们必须更加主动地宣介中国主张、传播中华文化、展示中国形象。要推进国际传播格局重构,构建多渠道、立体式对外传播格局。强化用文化同世界对话的理念,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际人文交流合作。更加积极主动地学习借鉴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创造一批熔铸古今、汇通中外的文化成果。 文章指出,建设文化强国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要加强党中央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文化建设领导管理体制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汇聚起文化强国建设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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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25-04
与AI携手创作,需厘清著作权边界
人工智能(AI)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的主体应该是AI工具的开发者还是使用者?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边界在哪里,其价值又该如何评估?随着文生图、图生图、图生视频等大量AI工具进入创作领域,由此引发的著作权纷争引人关注。 其实,对于AI生成内容作品的认定,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世界多国对此的认定标准也不一致。 近日,继北京、武汉相关案例宣判后,江苏首例人工智能生产内容(AIGC)著作权纠纷案“落槌”。法院认为,原告对相关文字和图片细节设计的修改体现了其“独特的选择与安排”,以此生成的平面图“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在上述几地的案件中,用户在使用AI时,或多或少都通过设置提示词、反复调整参数、校正图片呈现效果、后期修改等流程,最终得到图片。多地法院对于用户在AI生成内容中投入的独创性智力劳动予以认定,这为今后此类纠纷的定分止争提供了参考。 近年来,AI技术的突飞猛进,对现行著作权法的完善提出了全新课题。应当看到,无论AI工具如何高超,也无法代替创作者的匠心独运。AI生成内容的核心价值,应该来自人类在使用AI时的独创性表达。而如何量化使用者在AI生成内容中的智力贡献,尚需在著作权法中进一步厘清。 此外,AI工具的“智能”源于人类预设的算法和训练数据,如果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经授权就被用作训练数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AI生成内容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形似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些问题也需要明晰。 但无论如何界定AI作品属性,总的原则应当是:如果AI生成内容中蕴含了作者的个性化思维和创意性表达,则应受到法律保护。这既是对创新的尊重与激励,也将促进知识传承、文化传播和技术进步,为后续创作提供灵感来源,进而催生更多高质量作品。 当然,在诸多法律模糊地带得以厘清前,我们寄希望于AI服务提供平台、内容分发平台强化行业自律,共塑AI创作生态。比如,AI服务提供商可对有著作权的内容进行标记,并避免将未经授权的内容作为训练数据;内容分发平台发现有侵犯著作权嫌疑的内容应及时断链、下架,等等。 明确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既是对法理逻辑的重新梳理,也是对人类创造力的时代呼唤。我们相信,那些倾注了人类独特思想的创意表达,将为人类缔造更加瑰丽多彩的精神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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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25-04
国家电影局发文:支持电影产业与虚拟现实技术融合创新
3月21日,据国家电影局消息,国家电影局发布关于促进虚拟现实电影有序发展的通知,全文如下: 电影是文化艺术与科技创新相融合的产物。近年来虚拟现实成为高新技术发展的重要前沿方向,为电影提供了崭新的视听体验。为鼓励尝试新技术、探索新业态,支持电影产业与虚拟现实技术融合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促进虚拟现实电影有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虚拟现实电影,是指运用虚拟现实(含增强现实、混合现实)有关技术制作、采用头戴式显示设备等虚拟现实终端观赏、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公开放映的新形态电影。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摄制虚拟现实电影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拟摄制虚拟现实电影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家电影局履行备案(审查)程序,国家电影局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公告并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虚拟现实电影送国家电影局审查并依法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 三、支持开拓利用电影院内空间或其他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永久性建筑放映虚拟现实电影。在电影院内空间放映虚拟现实电影的,电影放映单位可以向批准其设立的电影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在其他建筑内放映虚拟现实电影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已持有或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放映场所应当接入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四、虚拟现实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在内容制作、头戴式显示设备等虚拟现实终端、播放软件和场地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具备较好的稳定性、流畅性、安全性和兼容性。 五、鼓励各电影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探索虚拟现实电影技术研发、创作生产和发行放映等领域。支持虚拟现实电影产业链企业持续提升技术水平和创作能力,倡导在虚拟现实电影宣传发行、结算分账、传输监管等方面尝试融合创新。 六、国家电影局为促进虚拟现实电影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各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积极推动虚拟现实电影发展。 七、虚拟现实电影的进口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国家电影局还发布了《关于促进虚拟现实电影有序发展的通知》政策问答: 一、《通知》出台的相关背景是什么? 电影是文化艺术与科技创新相融合的产物,从无声到有声,从黑白到彩色,从胶片到数字……每一次技术变革,都让电影更加丰富多彩。在时代发展和科技变革日新月异的今天,中国电影必须积极主动寻求改变。虚拟现实是近年来高新技术发展的重要前沿方向,随着人工智能和虚拟现实技术的发展,其极强的临场感、沉浸感,为观众提供了崭新的视听体验,部分作品已经在市场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可以预见虚拟现实将是电影未来发展重要的新方向之一,及时将虚拟现实电影纳入电影管理和扶持范围,将拓展电影新形态、激发电影新业态。《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内容审查和产品技术,有利于做大电影经济总量,有利于以电影成熟市场体系和产业政策为虚拟现实技术赋能、推动虚拟现实电影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电影高质量发展、实现“电影强国”目标。 二、《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通知》一是定义促进有序发展的对象。《通知》定义的虚拟现实电影,是综合运用虚拟现实技术制作和观看、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公开放映的新形态电影。二是明确促进发展的政策。《通知》明确提出要为促进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例如虚拟现实电影直接在国家电影局备案、审查以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各级电影主管部门现有的电影精品、影院放映、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推广等资助、扶持、奖励政策,虚拟现实电影相关制片、放映、研发单位都可以平等参与。《通知》还为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后续推出更多扶持措施预留了空间,三是守护意识形态的安全。要作为虚拟现实电影呈现的内容产品,应当履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审查程序并领取电影公映许可证,保障观众在放映场所看到的是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都达到较好水平、无不良内容的电影产品。四是制定技术质量的标准。我们结合实际,逐步制定、完善虚拟现实电影技术规范,以保证观众在放映场所观赏的良好视听体验。经过探索,未来会将技术规范上升为电影行业标准。 三、以后是否必须经过国家电影局的审批,虚拟现实内容节目才允许展出展映? 《通知》聚焦于促进和扶持内容和技术都处于较好水平、能够达到“电影”标准的优秀虚拟现实内容作品。目的是做大增量,不涉及文旅景区、文博场馆内或商业综合体内展陈的虚拟现实“沉浸体验展”等现有的各种业态,仅针对想要作为“电影”、在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公开放映的虚拟现实内容产品。 四、放映虚拟现实电影的场所,是否必须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通知》第四条是关于放映场所。一方面,在影院空间中放映虚拟现实电影,电影放映单位可以向批准其设立的电影主管部门办理备案。而在其他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永久性建筑中放映虚拟现实电影,经营方可以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另一方面,拥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虚拟现实电影放映场所,将有资格申请和享受电影主管部门相关奖励或扶持政策。 五、国家电影主管部门期待《通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国家高度重视虚拟现实技术,多个部委出台了相关政策。经过研判,我们认为随着科技发展,传统上不同的内容产品形态在底层技术层面上已经打通,电影领域是虚拟现实技术最重要、最具有产业前景的应用场景之一。随着《通知》的发布,我们希望在虚拟现实技术为电影带来新形态、新业态、拓宽电影边界的同时,电影多年来形成的制作、发行、放映权责明确、分享收益的产业生态,运用密钥、水印的版权保护体系,行之有效的促进发展资金、政策体系,尤其是高水平的艺术创作人才队伍,为虚拟现实技术的崭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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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25-03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标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介绍一下《标识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为生成合成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提供了便利工具,海量信息得以快速生成合成并在网络平台传播,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生成合成技术滥用、虚假信息传播扩散加剧等问题,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关切。经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多轮技术论证试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标识办法》,进一步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 《标识办法》聚焦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关键点,通过标识提醒用户辨别虚假信息,明确相关服务主体的标识责任义务,规范内容制作、传播各环节标识行为,以合理成本提高安全性,促进人工智能在文本对话、内容制作、辅助设计等各应用场景加快落地,同时减轻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滥用危害,防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传播虚假信息等风险行为,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二、问:请问制定《标识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细化已有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了标识有关要求,《标识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标识的具体实施规范。二是解决关键问题。《标识办法》重点解决“哪些是生成的”“谁生成的”“从哪里生成的”等问题,推动由生成到传播各环节的全流程安全管理,力争打造可信赖的人工智能技术。三是统筹发展和安全。考虑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需要,针对在文本内容中添加隐式标识,在多媒体文件中添加数字水印,仍是技术难点或可能增加企业成本,不作强制要求。为降低平台企业标识成本,提升落地实施的可操作、可执行性,创新提出文本符号标识、音频节奏标识、文件元数据标识等低成本实施的可行方法。四是管理要求与技术标准一体化考虑。为推动《标识办法》落地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同步发布,更好地指导相关主体规范开展标识活动。 三、问:《标识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标识办法》规定,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本办法。 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标识办法》同样遵照上述适用条款,开展特定活动对内容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问:请说明一下《标识办法》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的关系? 答:《标识办法》主要从立法层面提出管理要求,明确生成合成内容制作传播各主体的责任义务,为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对具体实施操作不做要求。《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形式制定实施,主要提出强制执行部分的标识具体实施方式和操作方法,两者同步推出,于2025年9月1日同步实施,以更好地指导相关主体规范开展标识活动。 五、问: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的主要内容? 答:标准支撑《标识办法》,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与网络信息传播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内容标识方法的具体要求。一是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服务提供者对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内容,添加文字、角标、语音、节奏等显式标识的方法,在内容生成合成环节提出了显著提示公众、防范混淆误认的方案。二是明确服务提供者在文件中添加元数据隐式标识的方法,为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有效识别生成合成内容提供便捷方案,也为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履行向公众提醒提示主体责任提供了依据。三是在元数据隐式标识设置了预留字段,可用于记录标识完整性、内容一致性等安全防护信息,为促进标识技术创新发展和保护标识安全性预留了空间。 六、问:《标识办法》明确了服务提供者哪些具体要求? 答:《标识办法》明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等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在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应当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 七、问:《标识办法》明确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采取哪些措施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 答:《标识办法》第七条明确,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并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八、问:如何合规获得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 答:前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针对“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深度合成服务情形提出显著标识要求。在此基础上,《标识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针对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拟真等具体场景的显式标识要求,确保生成合成内容在面向公众时具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此外,充分考虑生成合成内容在实际场景中的落地应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产业需要,《标识办法》第九条提出,在用户主动要求提供未添加显式标识内容时,网站平台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前提下,可通过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责任义务并依法留存相关日志信息后,面向用户予以提供。同时,用户在后续使用过程中,需遵守《标识办法》第十条等相关要求,主动声明生成合成情况并添加显式标识后,方可面向公众发布和传播。 九、问:《标识办法》对规范开展标识行为明确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标识办法》第十条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问:关于《标识办法》和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正式施行时间的考虑? 答:坚持循序渐进的治理原则,考虑到企业需要时间充分理解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针对性地开展能力建设和功能研发,基于标识技术实施的复杂程度、试点试行的实践经验,设定《标识办法》和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6个月左右的施行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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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25-03
四部门联合发布AI生成内容新规,2025年9月起实施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新技术快速发展,为生成合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提供了便利工具,在促进经济发展、丰富网上内容、便利公众生活的同时,也造成虚假信息传播、破坏网络生态等问题。社会广泛呼吁加快专门立法、强化技术监管、压实平台责任。为积极响应社会关切和群众关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标识办法》以内容标识为抓手,细化前期相关部门规章的标识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内容标识提醒提示和监督溯源的技术作用,着力构建开放、公正、有效的治理机制,营造公平有序发展环境,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通知国信办通字〔20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5年3月7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第四条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五)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六)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第五条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文件元数据是指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到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文件来源、属性、用途等信息内容。第六条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一)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文件元数据明确标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明确提醒公众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二)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三)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用户也未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检测到显式标识或者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疑似生成合成内容;(四)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第七条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第八条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第九条用户申请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第十条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一条服务提供者开展标识活动的,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二条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标识信息共享,为防范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和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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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25-03
“文化IP”如何流量变“留量”?
截至3月9日,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以下简称《哪吒2》)总票房超148.82亿元,在全球影史票房榜中居第6位。电影中3岁的“主角”魔童哪吒,成为全球焦点。 “《哪吒2》带火了相关图书的销售。”在国图津湾文创空间,店长王钰说,“我们预判到票房会‘爆’,提前布货了官方的原创番外绘本《哪吒·三界往事》,卖得特别好,后面《哪吒之魔童闹海艺术设定集》也会在电影下档后推出。” 由此,传统“文化IP”如何把流量变成“留量”,让更多年轻人了解、爱上传统文化,实现传承和发展,如何切合观众特别是年轻观众的情感需求,如何借势创新文旅体验场景……在全国两会上成为代表委员热议话题。两会热议京剧艺术也要巧用“文化IP” “哪吒带火的还有京剧!”谈起“哪吒热”,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文联副主席、市文联主席孟广禄表示,“我曾与深圳龙华区共同打造了一出儿童舞台剧《哪吒闹海新传》。去年7月,此剧登上了国家大剧院的舞台,演出效果‘爆棚’,观众好评如潮。” 在孟广禄看来,哪吒这个神话人物形象也能在戏剧戏曲舞台上“出圈”,至少具备3个因素:首先,是哪吒顽皮、活泼的儿童形象,能够吸引孩子们。一个家庭中,孩子们喜欢的话题,家长往往也会跟着关注。其次,是哪吒蕴藏着面对困难挫折不服输的拼搏勇气。再有,通过声光电运用和各种戏剧加工设计,舞台表演能够让神话传说中的各种“神通”呈现得更加具有视觉冲击力、舞台吸引力。 “这背后对应着京剧艺术创作的3个方向:符合观众特别是年轻观众的实际需求、彰显传统文化精神内核的时代价值、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丰富演出形态。”孟广禄透露,目前他正在与有关方进一步合作,努力挖掘《西游记》中孙悟空等神话人物形象新的艺术价值。 孟广禄表示,电影《哪吒2》能够引起轰动,不是突如其来的,是有文化逻辑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有旺盛生命力的,关键是我们的文艺工作者坚定文化自信,守正创新,用好传统“文化IP”,沉下心来打磨,打造符合时代需要的艺术精品。资源开发培育优质“文旅IP” “当前,‘文化IP’作为文旅融合的重要依托,在赋能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助推区域品牌价值提升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河西区也将加强资源开发利用,培育优质‘文旅IP’。”全国政协委员、河西区副区长孟冬梅说。 优质“文旅IP”如何培育?孟冬梅介绍,今年,河西区将继续深化与市属文化院团、文博场馆、演出剧院的战略合作,用好海河沿线、中央绿轴等景观特色,非遗、老字号、工业遗存等独特资源,以及区内市级文博场馆、艺术院团等专业资源,打造能够彰显河西区鲜明文化标识的旅游产品。鼓励、指导文旅企业利用节假日、节庆活动等重要时间节点策划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天津文化中心、天塔湖景区、佟楼和梅江等区域综合商业载体区位优势,推出特色化、多样化消费产品,推动文化与艺术、旅游、商贸、体育等要素融合裂变、共同发展,提高文旅商体整体服务水平。 “与此同时,我们还将打造具有河西区特色的文旅场景。”孟冬梅说,围绕天津文化中心、天塔湖景区、人民公园、城市绿道“四大景区组团式发展”的工作目标,一体推进景区景点提升改造工作。积极推进“+旅游”工程,即:“文博+旅游、演艺+旅游、非遗+旅游、体育+旅游、美食+旅游”,打造文旅供给新体系。将区内文博场馆、院团剧院纳入旅游和研学线路,持续优化设计“一日游”“研学游”精品旅游路线。积极探索与京冀地区的旅游专线开发,为A级景区、星级酒店、旅行社、精品文创项目创设展示交流平台。数字创新赋能城市“文旅IP” 电影《哪吒2》在香港引起观影热潮,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轰动一时的文化现象,引发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港区省级政协委员联谊会永远名誉主席陈清霞的深入思考——文化热潮能为城市“文旅IP”发展带来哪些契机?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下,天津文旅要实现突破,关键在于数字创新赋能与“文旅IP”联动传承,让传统文化与现代潮流深度融合。 陈清霞说,天津作为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资源丰富,应借助《哪吒2》热度,改变以往单一开发模式,实现多维度拓展。政府可以引入更多专业社会机构,自身做好协作助推,激发“文旅IP”开发活力。 “在非遗与潮流融合方面,天津拥有泥人张彩塑、杨柳青木版年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陈清霞建议,可将传统泥塑工艺与当下流行的盲盒形式结合,融入现代设计,吸引年轻群体。利用木版年画元素设计潮流海报、手机壁纸、T恤等,让古老技艺重焕生机。相声也可借鉴脱口秀小剧场模式,创作相关文化作品,参考开心麻花模式,线下积累口碑,线上营销打造影视“文化IP”。同时,借助数字技术,利用AR/VR技术在海河文化带、五大道等地打造沉浸式历史场景,让游客“穿越”感受近代天津繁华。此外,还可开发数字藏品,结合新媒体平台发布短视频、策划线上互动,邀请网络达人“打卡”,扩大传播影响力,不断挖掘哪吒不服输精神,举办儿童传统体育活动、“哪吒运动大会”,让传统文化在趣味活动中得以传承。 “天津文旅正站在新的发展路口,把握当下机遇,实现传统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定能让天津文化名片更加亮眼。希望加强津港交流合作,共同助推文旅产业蓬勃发展。”陈清霞表示。场外追踪流量赋能打造天津文旅“新IP” 日前,天津旅游集团借势《哪吒2》推出塑造天津文旅“新IP”的“十进”方案——进线路、进景点、进餐饮、进演艺、进论坛、进宣传、进游船、进场景、进校园、进文创,助力天津建设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目的地城市。 “为了接住‘哪吒IP’流量,促进天津文旅消费,我们推出了‘桥’见海河桥梁文化半日游、‘哪吒踏浪·智游津港’一日游、‘慢品人间烟火’西北角&广东会馆一日游,以及‘寻踪非遗传承’古文化街半日游4条主题旅游线路,客流量增长近30%。举办了‘流量IP赋能天津城市文旅融合发展研讨会’,邀请各行业代表,探讨天津城市文旅深度融合发展的新路径、新思路。”市旅游集团副总经理徐昌宇介绍,集团牵头推出“哪吒带您逛天津”天津国资景点一卡通,整合统筹13家集团46个点位惠民产品,给予大力度消费优惠,现已完成首批产品上线,旗下利顺德大饭店、燕园国际大酒店研发推出哪吒主题下午茶以及灵珠鹅肝等主题中餐产品,在利顺德大饭店策划《哪吒闹海》沉浸式京戏秀,计划近期推出哪吒主题客房与原创主题互动剧。 徐昌宇提出,打造津派哪吒形象应坚持流量长效赋能。计划在河西区哪吒小镇策划推出“哪吒小镇文化周”活动,利用主题剧、主题巡游以及花灯夜游等特色活动,盘活资源,打造可持续发展的哪吒文化商业圈。还将在第八届海河文化旅游节上发布“哪吒号”主题游船,创新呈现游船哪吒互动剧与主题茶点航班。与天津美术学院、天津音乐学院等高校合作,策划“哪吒文化创意大赛”,形成可持续的“文旅IP”矩阵。围绕“哪吒IP”和天津特色技艺,持续推进文创设计研发,打造“非遗里的哪吒”主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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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25-02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
广电办发〔202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2〕345号)印发以来,各级广电主管部门一方面聚焦创作提升,统筹加强各类网络微短剧(以下简称“微短剧”)的许可准入、备案管理、规划引导、内容审核、行业自律,大力促进行业专业化、精品化发展,有力推动行业生态总体改观,进一步释放出积极社会效益与良好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对“小程序”类微短剧内容低俗、无序传播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有力遏制了野蛮生长、粗放发展态势。当前,微短剧在带动影视行业增长与就业、发现与培养行业人才、开辟对外传播新路径等方面已产生积极效果,但“小程序”类微短剧过度商业化运营导致的内容风险问题仍十分突出。为进一步巩固持续向好的发展态势,更好推动这一新兴网络文艺形态繁荣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包括“小程序”类微短剧在内的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深刻把握微短剧的意识形态属性,着力提升文化和审美内涵,切实加强内容建设和管理,推动微短剧高质量创新性发展,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品质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持续抓好创作提升 主动适应网络视听日趋互动化的传播特征,深刻把握信息时代受众的接受习惯和审美需求,推动微短剧创作、生产、传播、推广等产业链各环节协同联动,统筹微短剧题材、类型、风格多样化发展,鼓励微短剧创新话语表达、视听呈现、生产传播、商业模式,努力推动微短剧成为反映新时代伟大实践、人民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新载体,成为发展壮大主流价值、主流舆论和主流文化的新渠道。 1.加强选题规划。深入贯彻落实“找准选题、讲好故事、拍出精品”的重要要求,围绕重大主题、重要节点加强选题策划和组织推动,进一步打造更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微短剧精品佳作。 2.加强推优扶持。充分发挥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工程、网络视听节目季度年度推优等工作机制作用,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广泛征集遴选微短剧精品项目和作品,引导专业影视机构和人员参与精品创作,进一步强化“微而不弱、短而不浅、剧有品质”的鲜明导向。 3.加强创作支持。从源头上加强对微短剧的创作指导,进一步加强重点节目规划跟踪指导,动态调整微短剧创作生产重点目录,提高成片转化率。支持微短剧制作主体进行技术赋能和题材体裁创意等方面的创新,视情采用规划备案等材料后补的方式,为新业态、新模式营造审慎包容的监管环境。支持网络视听平台开展微短剧扶持计划,对优秀节目优化办事流程,在线下材料申报、流程运转、许可审查、备案登记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压缩办理时长和管理对象的办事成本。 4.加强交流沟通。通过工作例会、创作指导例会、专题培训等宣讲管理要求、研析优秀作品、推广创作经验,提高监管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5.加强宣传推介。建立管理部门、制作机构、重点网络视听平台三方常态化会商机制,对纳入“中国梦新征程”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征集展播等活动的微短剧,组织平台在重要位置展播;对纳入重点目录的微短剧,指导平台采取优先排播、算法推荐、分账支持等办法,扩大优秀作品传播范围和社会影响,进一步营造正能量收获大流量的良性传播环境。 6.加强文艺创新。支持广播电视媒体、专业影视机构等各类创作主体主动适应微短剧创作传播规律,在坚守内容导向的基础上创新创作理念和运营机制,积极探索微短剧创作与人工智能等技术以及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等业态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精品微短剧的艺术表现力和网络传播力。 三、进一步推动科学化管理 客观认识、科学把握不同形态微短剧创作传播的独特规律和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按照对重点内容实施重点监管的总体原则,根据微短剧篇幅、制作传播周期、艺术形式等发展实际,推动优化审核机制,提高管理效能,统筹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内容抽查、处理、处罚机制,着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1.落实“分类分层审核”制度,提升行政效能。根据微短剧行业发展实际,按照国产网络剧片分级监管、重点监管原则,对微短剧按三类分三个层级进行审核管理,以差异化、精准化管理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重点微短剧”(符合特殊题材、总投资额度达到100万元及以上、长短视频平台招商主推或在各终端首页首屏推荐播出、自愿按重点微短剧申报等几种条件之一)、“普通微短剧”(总投资额度在3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且非重点推荐)均应报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备案和成片审查,“重点微短剧”的规划备案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备案公示管理。“其他微短剧”(总投资额度不足30万元且非重点推荐),由播出或为其引流、推送的网络视听平台履行内容管理的职责,负责内容审核把关与版权核定,定期将审核剧目信息报属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备案。 拟在平台首页首屏首推推荐播出的微短剧,由国家广电总局对完成片进行复核。对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微短剧,按有关协审工作机制落实审核要求。微短剧的制作方、投流方、推广平台、播出平台等均须对其制作或发布的宣传推广内容审核把关。 2.落实“白名单”制度,规范传播秩序。网络视听平台、小程序、投流方等播出或引流、推送的所有微短剧,均须持有《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完成相应上线报备登记程序。节目上线前须在片头按相应格式要求标注《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号或节目登记备案号。“重点微短剧”须标注节目唯一许可证号,格式为:(总局或属地省份简称)网微剧审字(年份)第xxx号。“普通微短剧”须标注节目唯一登记备案号,格式为:(总局或属地省份简称)网微剧备字(年份)第xxx号。“其他微短剧”须在明显位置标注节目备案号,格式为:(播出平台简称)网微剧备字(年份)第xxx号,播出平台简称应符合用户对平台的认知。对在多个平台播出的“其他微短剧”,各平台根据各自审核版本标注相应备案号,不得使用其他平台的备案号。网络视听平台不得上线传播未标注许可证或备案号的微短剧,也不得为其引流、推送。对本通知发布前未经备案上线播出的微短剧,2024年5月31日前,各平台要将节目名称、单集时长、集数、制作机构、主创人员、500字以上的内容概要、内容审核意见、成本配置比例情况、平台承诺书等信息,报属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备案。从2024年6月1日起,未经审核且备案的微短剧不得上网传播。 3.落实“总编辑内容负责制”,确保播出安全。网络视听平台须以总编辑内容负责制为抓手,全面加强审核能力建设。应设立总编辑岗位和总编辑办公室,配备并不断强化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审核把关人员队伍,落实微短剧先审后播、审核会商、信息核查、播出计划报备、播出调控管理以及请示报告等制度,确保导向正确、播出安全。总编辑人选报国家广电总局登记备案。微短剧小程序机构也须建立健全总编辑制度。个人制作并上传的各类微短剧,由播出或为其引流、推送的网络视听平台履行节目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目报审工作。微短剧播出后,群众举报或管理部门发现节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核实后要立即下线;对经重新编辑解决问题后可以播出的,要由节目制作机构重新编辑,经审核通过并形成统一版本后,方可重新上线。对于重播节目,按照“谁重播,谁审核”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组织力量对内容进行重新审核。 对于违规播出或引流、推送不符合规定的微短剧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平台、小程序机构、投流方等,管理部门视情依法采取发放整改通知书、约谈、停播整改、建议调整总编辑、追究网站主要经营者责任等处置措施。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广电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将抓好微短剧扶持引导和科学化管理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提高服务意识,落实管理要求,结合属地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实际,明确重点任务,配强工作力量,细化配套措施,稳妥组织实施。 2.加强平台监管。督促微短剧播出或引流、推送的平台落实微短剧审核制度建设、流程设计、人员配备、节目报备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对平台的资质管理,日常巡查、重点抽查,构建评估体系,加强跟踪评估,推动平台规范运营,从制度上有效防范和化解推送算法过度商业化导致的内容风险,促进产业均衡发展。 3.加强违规查处。深入落实违规微短剧和违规微短剧小程序“黑名单”制度,切实加强全流程监看监管,对违规内容坚决清理下架,对违规经营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违规主体严肃查处曝光,坚决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挤出效应,切实维护合法主体和作品的权益。 4.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网络视听行业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主体等,研究制定微短剧内容审核规范,加强审核人员培训,拉齐行业内容审核标准,凝聚高质量发展共识和力量,共同培育良好微短剧生态。 特此通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