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信息预披露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信息预披露申请、受理和发布等行为,根据文交所《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转让信息预披露是指在产权转让项目正式计算公开信息披露期间前,预先对产权转让项目部分信息进行披露。信息预披露根据相关要求或企业需求设置、计算披露时间,不计入正式信息披露时长。
第三条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文交所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方信息预披露相关程序履行完毕后,方可进行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
第四条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根据企业需求参照本细则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五条 转让方委托文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预披露信息,应当向文交所提交《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方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
第七条 文交所负责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文交所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依 据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文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八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九条 信息预披露日期以文交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中的起始日为准。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十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变更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在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后,重新向文交所提交《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由文交所重新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第十一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要求查阅信息预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
第十二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文交所应向转让方反馈意向受让方征集情况。
第十三条 其他类交易项目涉及预披露的相关行为,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文交所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细则进行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文交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