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
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信息公开发布行为,根据《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文交所公开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上进行公开发布,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期限,并以文交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的起始日为准。
第五条 信息披露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六条 在规定的披露期限内,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在文交所查询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在规定的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未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披露期限的,信息披露到期后自行终结。
第八条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转让方变更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的,信息披露日期于转让方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次日起重新计算,其中产权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其他类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原公告时间。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披露时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再次进行披露。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在获得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后,提交书面申请,重新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其他类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原公告时间。
第十条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文交所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中止信息发布的决定。
第十一条 中止信息发布的期限由文交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文交所在信息发布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如恢复信息披露公告,在文交所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其他类项目累计公告期不少于原公告时间,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文交所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终结信息发布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先行中止,并仔细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必要时向相关方进行核实,并在相关情况审核、核实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也可视情形直接决定终结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中止、终结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将在文交所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其他类交易项目涉及发布转让信息的相关行为,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文交所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细则进行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文交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