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
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信息公开发布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文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并认同《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承诺遵守文交所规则,办理意向受让方登记手续。文交所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三条 《产权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等内容。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文交所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 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文交所将及时告知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当按要求做出调整。
第七条 文交所按照《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遵守交易规则作出承诺;
(二)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
(三)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
(四)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
(五)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六)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未经信息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第八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未明确表示不接受联合受让的,多个意向受让方可组成联合受让体,向文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参与受让。多个意向受让方组成联合体联合受让的,《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应载明各成员的受让比例。
第九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中设定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均需满足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公告明确联合体其中一方满足受让资格条件即可的除外。
第十条 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应提交《联合受让协议》,《联合受让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成联合受让体的各方主体信息;
(二)联合受让体拟参与受让的项目;
(三)联合体内部各成员关于受让标的的分配比例及价格;
(四)确定联合受让代表,授权其代表联合受让体办理受让事宜;
(五)联合受让体各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六)其他需要在联合受让协议中约定的事项。
各成员应当在《联合受让协议》中约定,各方对受让方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已登记受让意向的,可以到文交所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二条 转让方要求进行受让资格审查的,文交所在信息发布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书面告知对已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意见。转让方应当在收到文交所《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文交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转让方与文交所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第十四条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文交所向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中明确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金额和截止日期。截止日期一般为文交所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文交所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文交所指定账户为准)。意向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六条 其他类交易项目涉及登记受让意向的相关行为,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文交所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细则进行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文交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