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文交所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竞价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根据《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文交所按照《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第三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四条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可以采取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等方式。文交所按照《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采用拍卖方式的,文交所按照《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拍卖操作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文交所按照《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操作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采用其他竞价方式的,由文交所组织实施。
第八条 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文交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第九条 涉及权利人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文交所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或有事项的相关约定;
(九)合同的生效条件;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二条 文交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许可审查、行业准入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交所可依据交易双方申请,协助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文交所将交易结果通过文交所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其他类交易项目涉及组织交易签约的相关行为,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文交所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细则进行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文交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