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出具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凭证,是指文交所为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企业国有产权通过文交所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文交所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相关费用后,文交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通知交易双方领取。
第四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许可审查、行业准入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情形时,文交所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五条 交易项目的交易凭证不得重复出具。
第六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文交所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七条 交易凭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八条 交易凭证均加盖文交所交易凭证专用章。
第九条 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严重违规情形,致使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且经确认属实的,文交所将撤销该项目的交易凭证。
第十条 其他类交易项目涉及出具交易凭证的相关行为,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文交所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细则进行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文交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