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中止和终结行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文交所《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文交所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的中止和终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文交所将该产权交易予以暂停的行为。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文交所将该产权交易予以终结的行为。
第四条 文交所可以依当事方申请中止、终结产权交易;当事方未提出申请但文交所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产权交易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终结决定。文交所在受理中止或终结申请,做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五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向文交所提出申请,由文交所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文交所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做出中止的决定:
(一)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的;
(二)转让标的权属不清、权属纠纷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妨碍产权转让情形的;
(三)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
(四)转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转让批准程序等,擅自转让产权的;
(五)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六)转让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对文交所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在制作《产权转让竞价实施方案》时对《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做出实质性修改的;
(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或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八)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文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
(九)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当事方提交中止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当事方应对提交中止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文交所在收到中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情形进行审核,并在受理当事方中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交易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做出中止决定的,文交所向相关方出具中止决定书,确定中止期限,并在文交所网站上进行公布;作出不予中止决定的,文交所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中止的理由。
第八条 产权交易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中止期限由文交所根据交易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日。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文交所可以根据当事方的要求延长中止期限。
第九条 产权交易中止期间,文交所可以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或组织当事方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文交所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违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当事方主张请求或者反对对方请求的,应当提供证据。文交所在中止期限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调解情况,作出要求限期改正、取消受让资格、扣除保证金等书面决定。
第十条 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文交所应当尽快恢复交易,并出具书面意见。交易项目在信息公开期间中止的,如恢复信息披露公告,在文交所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其他类项目累计公告期不少于原公告时间,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后确认无法消除的,文交所可以做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恢复、终结情形的,文交所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可以直接向文交所提出终结申请,由文交所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文交所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做出终结的决定:
(一)转让标的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
(二)转让方或标的企业解散、注销的;
(三)转让方或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产权交易进程,经文交所催办仍不作为的;
(四)自首次信息披露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五)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终结的;
(六)产权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方提交终结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当事方应对提交终结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文交所在收到终结申请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先行中止,并仔细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必要时向相关方进行核实,并在相关情况审核、核实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终结。文交所决定终结产权交易的,应当及时向相关方出具终结决定书,同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因当事方违规造成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的,当事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六条 其他类交易项目涉及中止和终结的相关行为,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文交所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细则进行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文交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