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交易保证金是指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向文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产权交易价款是指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文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计价,通过文交所专用结算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以到账时间为准。
第四条 交易价款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企业产权转让项目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文交所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文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文交所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六条 产权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文交所提出申请,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同时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七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文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无息返还。
第八条 产权交易价款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文交所指定的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文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文交所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手。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应在《产权交易合同》中写明,经文交所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文交所应当在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或双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日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文交所出具收款凭证。
(四)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文交所在收到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九条 产权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第三方代为收付。
第十条 资金划转过程中产生的财务费用均由文交所承担,交易双方不再另付相关费用。同时全部交易价款到达文交所交易价款结算帐户之日起30日内,实行不含息结算,即结算款产生的相关利息视为文交所收取的管理费不再支付给交易双方。30日以外产生的利息,文交所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结息。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次日起至《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当日,产权交易价款的利息归受让方所有;《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至交易价款从文交所划出当日,产权交易价款的利息归转让方所有。
第十一条 其他类交易项目涉及结算交易资金的相关行为,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文交所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实践,对本细则进行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文交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