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国有股东是指境内的国有企业。如果境外国有股东(即央企的境外全资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境内央企下属的上市公司,是否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答: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第七十四条,央企境外全资子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需适用36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