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津政发(199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经济整体运营效益,促进我市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国有资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的行为。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包括:
(一)国有企业产权的整体或部分出让(包括兼并、收购、托管、拍卖);
(二)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和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三)易地改造的国有企业原址财产权的转让;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国有产权转让。
三、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遵守国家和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或政府授权部门和对该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被转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转让主体。
五、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须经拥有该企业产权的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审核同意(尚未明确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的企业由代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产权转让。
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有管辖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没有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无效。企业产权转让中涉及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问题的,按市计委等三部门以津计综合〔1995〕429号文印发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扭亏解困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办理。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包括招标转让、竞价(拍卖)转让、协议转让及其他转让方式。无论采取哪种转让方式,都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
八、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机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并按照市财政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的合法性进行鉴证,凭鉴证到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变更手续。
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由交易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合同应载明双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明确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方法。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